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拟修订,今起征求意见
主要修订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调整相关制度设计。一是调整了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证件、许可经营及相关处罚条款内容。二是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流程、变更和终止经营等要求,以及备案信息公示等相关要求。三是明确驾培机构按照备案事项开展培训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四是将其他涉及许可的相关表述统一调整为备案管理。
一是落实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二是落实驾培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驾培机构应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和学员评价制度,明确驾培机构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要求。三是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细化了教练员相关行为要求。四是针对残疾人驾驶培训面临的实际问题,优化调整残疾人驾驶操作教练员要求,便利驾培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业务。
一是明确驾培机构培训教学活动和结业考核相关要求,规范培训考核流程。二是明确驾培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教学的要求。三是推进培训考试衔接,明确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以学员满意度评价为基础,通过调整完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相关制度,引导驾培机构提升培训服务水平。二是调整完善驾培机构需公示的相关信息,增加了公示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要求。三是鼓励学驾双方签订培训合同、驾培机构为学员提供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保护学驾双方合法权益。
一是根据《关于废止<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 28 号)的要求,删除了外商投资驾驶培训行业的管理规定。二是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附则中调整完善了相关表述。
一是明确未按规定备案、备案不属实、未按规定变更备案、超越备案事项等的处罚措施,同步删除了涉及许可管理相关处罚条款。二是调整了对驾培机构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三是对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应调整了相应处罚措施。
一是按照备案条款要求,增加了附件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表,明确备案需要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 并从解决行业反映突出问题的角度出发,结合各类车型培训考试项目的实际需求,在附件 1 中将培训车型分为五类。二是根据本次修订的相关条款要求,对《培训记录》和《学员登记表》进行了相应调整。三是在附件 4《结业证书》中增加了学员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内容。
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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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 常亮
责编 | 李旭雅